各有关单位、个人:
为优化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,充分发挥“互联网+政务服务”优势,进一步方便群众办事,经研究,自发文之日起,中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新建商品房预告登记(设立)、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(一手房买卖)业务时,不再要求提交纸质版已备案《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》,将通过数据共享方式从住建部门系统中获取相关合同信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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